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极其重要?看完后可能对“重要”有新的理解

原文出自:环球互易
November 30, 2018

一、商标授权原则

关于商标,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先用先得;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先注册先得。使用在先原则指只有商标首先使用人才有权注册该商标而取得专用权。在使用在先原则下,商标注册在法律上只起到声明或宣示的作用,而不能起到确定商标所有权的作用。商标首先使用人随时可以对别人注册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这样,商标首先注册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注册商标随时有遇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所以对于一些拥有知识产权经验的企业来说,可根据发展战略决定在哪些国家必须先申请注册、然后使用,在哪些国家可以先使用、然后注册,这样花费成本最低。但是也不能疏于防范,也要做好各种准备。在公司的运营中注意保留各种有效证据,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权利。


二、他国商标法对使用在先的有关条款

《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在日本国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就已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作为区分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至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在消费者中驰名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前述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英国商标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在他人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在特定地域内商业过程中连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志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美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在商业中并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权使用的商标可以准予并存注册。产生并存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在后申请人对其商标的商业使用必须先于在先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之日,否则不存在并存注册。

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没有在字面上就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作出规定,美国商标法更注重在使用后果上要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者欺骗”。以美国立法例给予在先使用人的救济最为有力,它不但承认在先使用人可以有条件地继续使用,而且可以有条件地予以并存注册。


三、我国商标法对使用在先及注册未使用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以,我们不可盲目的理解只有注册了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而是从立法的目去看待,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有关的法律条款都是根据其目的而制定的。



官方微信账号:HUYI-GLOBAL